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胡东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胡东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7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东生,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东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对被告胡东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志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