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春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刑更12号罪犯王建春,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2017年6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7)渝0106刑初74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建春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司法局(以下简称“武胜司法局”)于2017年8月1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建春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胜司法局提出,2017年6月30日,该局收到本院送达的罪犯王建春犯盗窃罪的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后,当日电话通知王建春到武胜县司法局报到。至2017年7月4日,王建春未到该局报到。经查找,王建春未在武胜县辖区内。2017年7月24日上午,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王建春敦促其报到,王建春态度恶劣并辱骂工作人员,拒不报到。至2017年8月7日,王建春仍未履行报到手续,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已超过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王建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社区矫正报到,武胜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通知其进行报到,王建春拒不履行报到手续,时间已超过一个月。另查明,罪犯王建春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3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38号。2017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对王建春指定监视居住时间为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13日。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春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时间超过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渝0106刑初74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建春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王建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三个月。(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应折抵先行羁押的5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莉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人民陪审员 万清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