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和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和宁,张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和宁,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张书强,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和宁、张书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275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4)德众信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战军审判员 高世民审判员 姜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