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毕金凤、原洪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金凤,原洪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21号申请执行人毕金凤,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原洪阳,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毕金凤与被执行人原洪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荣滕民一初字第211号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650元及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共9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究。被执行人当日已将约定款项交清,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荣滕民一初字第21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士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