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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毕金凤、原洪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金凤,原洪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21号申请执行人毕金凤,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原洪阳,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毕金凤与被执行人原洪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荣滕民一初字第211号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650元及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共9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究。被执行人当日已将约定款项交清,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荣滕民一初字第21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士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