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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405号原告:常某,男,1987年1月19日生,回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白某,女,1989年6月17日生,回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屹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贾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