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405号原告:常某,男,1987年1月19日生,回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白某,女,1989年6月17日生,回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屹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贾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