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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恒与金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金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212号原告张恒,男,生于1990年7月6日,汉族。被告金爱梅,女,生于1969年3月16日,汉族.原告张恒与被告金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恒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金爱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恒自愿撤回对被告金爱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自愿撤回对被告金爱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恒负担,剩余156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