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新发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发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发(曾用名黄小弟),男,1976年3月7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鹿寨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2日,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已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黄新发的起诉。本院认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新发的起诉。审 判 长 韦尚平人民陪审员 蒙世军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