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英臣、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英臣,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12号申请人杜英臣。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杜英臣与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大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