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瑞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瑞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特1号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建设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1587670-0。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飞,该公司客户经理。被申请人:范瑞岐,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瑞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已抵押给申请人的抵押物;坐落在矿区北纬路二宿舍石房权证矿字××号范瑞岐的私有房产。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8178.16元,以及利息4839.87元在此维权下向下优先受偿(暂计算截止2017年6月20日结息为止)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暂定。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0日在我行用范瑞岐的房产所有权建筑面积55.04平米分别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8万元的合同和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期限2年,于2016年9月9日到期。合同约定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按月结息,到期归还,利随本清。并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了8万元期限2年的借款借据。但借款到期之后被申请人没有按期偿还本金和缴纳利息。至今还欠本金78178.76元,利息截止2017年6月20日欠息4839.87元,被申请人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给我行造成了不良贷款的产生,损坏了我行的形象。我行多次催收无结果,为了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请求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拍卖抵押物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范瑞岐称,无争议,同意按此程序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我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及《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无异议,且抵押物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范瑞岐的抵押的房屋(位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北纬路二宿舍5-3-102号,石房权证矿字第××号,房屋面积55.04平方米),用拍卖所得价款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8178.16元、截止2017年6月20日利息4839.87元。申请费938元,由被申请人范瑞岐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杜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贾晓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