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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信海华、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海华,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萍,孙云芳,潍坊格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信海华,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草碾村东(供电所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7922289-9。法定代表人李萍,经理。被执行人:李萍,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孙云芳,女,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潍坊格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昌大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6297408-9。法定代表人孙云玲,经理。本院在执行信海华与潍坊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萍、孙云芳、潍坊格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希成审 判 员  张春晖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桂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