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苏占龙与杨继军、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占龙,杨继军,薄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1民初1098号原告:苏占龙,男,满族,住萝北县。委托代理人:姜福寺,男,汉族,住萝北县。被告:杨继军,男,汉族,住萝北县。被告:薄丽娟,女,汉族,住萝北县。原告苏占龙与被告杨继军、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占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30,000.00元的借据,借款期限一年。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杨继军承认原告苏占龙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薄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31日二被告在原告苏占龙处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本息37,500.00元的借据,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杨继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薄丽娟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杨继军、薄丽娟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薄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享有的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继军、薄丽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苏占龙借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如果被告杨继军、薄丽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为16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合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