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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杰峰与正阳县万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杰峰,正阳县万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黄杰峰,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正阳县万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勇,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黄杰峰申请执行正阳县万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扣划)被执行人沈勇名下价值70775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王 祯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