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程文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程文庭,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郑良贤,陈珠华,林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4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文庭,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郑良贤,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陈珠华,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审被告:林朱明,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文庭、原审被告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郑良贤、陈珠华、林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丹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燕速录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