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文发祥与贵州安珩黔讯达物流快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发祥,贵州安珩黔讯达物流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793号原告:文发祥,男,仡佬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贵州安珩黔讯达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环城东路老木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陈乾毅,公司经理。原告文发祥与被告贵州安珩黔讯达物流快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文发祥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文发祥负担。审判员 黄原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继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