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7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珠海瑞凌焊接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无锡莱斯帝汽车焊装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瑞凌焊接自动化有限公司,无锡莱斯帝汽车焊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7361号原告:珠海瑞凌焊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工业区华威路611号第一栋第一层。法定代表人:唐君才。被告:无锡莱斯帝汽车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晓丰社区。法定代表人:廖长胜。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至今仍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佳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