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裴留寻与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留寻,冯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第3786号原告裴留寻,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冯伟,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裴留寻与被告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裴留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留寻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裴留寻负担。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