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有焕、张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焕,张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10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交通庭。被执行人:吴有焕,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宁县,被执行人:张柳华,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宁县,罗红英与吴有焕、张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1013元,由吴有焕、张柳华承担。因吴有焕、张柳华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有焕、张柳华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罗红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81执4813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813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婷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