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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松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奥通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刑初374号自诉人德奥通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朱家钢,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孙传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辩护人李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德奥通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陈×犯侵占罪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德奥通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德奥通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欧春光审判员  刘小燕审判员  杜金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