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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成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成雷,任爱东,沂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沂源县中坤工贸有限公司,宋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龙子峪村。法定代表人董方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成雷,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任爱东,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宋成雷之妻。被执行人沂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法定代表人宋成雷,董事长。被执行人沂源县中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历山街道西北麻沿街房法定代表人耿利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暖,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宋成雷、任爱东、沂源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沂源县中坤工贸有限公司、宋暖于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履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2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