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2411苏州益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益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益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谊工业区友谊路东。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董事长。原告苏州益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13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益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6472.5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46472.5元(款项汇至户名:苏州益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银行渭塘支行,账号:7066601101120128002001)。二、如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苏州益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可按总额96472.5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被告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益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578.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36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执行情况的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尾号为0979的民生银行账户余款2510.88元,且被另案先手冻结,故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陵镇八坼友谊工业区友谊路东(产权证号10××69)已经被多案先手查封【首封(2016)苏0509执5494号】,申请人可以在另案案款进行分配时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E×××××的车辆也已经被另案先手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本院现在并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电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同时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363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东审 判 员 沈国全审 判 员 赵向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葛健颖书 记 员 樊朵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