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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秀云、孟庆涛等与刘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云,孟庆涛,孟庆辉,刘玉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216号原告:周秀云,女,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黑龙江肇东市宋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庆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黑龙江肇东市宋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庆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黑龙江肇东市宋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莉,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周秀云、孟庆涛、孟庆辉与被告刘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周秀云、孟庆涛、孟庆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秀云、孟庆涛、孟庆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武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