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湘湘、林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湘湘,林彦,梁毅,黄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湘湘,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彦,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毅,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爱群,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湘湘、林彦与被执行人梁毅、黄爱群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毅、黄爱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湘湘、林彦已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以(2017)桂1322执222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欠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毅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毅所有的桂G×××××、桂G×××××、桂G×××××号牌小型汽车叁辆。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毅、黄爱群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状况,除上述已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外均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控制已查封的车辆,申请执行人陈湘湘、林彦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毅、黄爱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象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