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宜昌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871号原告:宜昌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602764,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路88号。法定代表人:唐小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彬,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金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弘,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昌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已交纳所诉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税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