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唐伟键与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键,刘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702号原告:唐伟键,男,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六合村前六家子屯。被告:刘哲,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镇赉县创富书香苑*单元***室。唐伟键与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唐伟键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唐伟键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唐伟键负担。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欣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