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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白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涛,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异54号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抚松县松树镇。法定代表人王四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高作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书家,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涛,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通化市金龙煤矿投资人。被执行人张健,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白山市网通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涛、张健一案中,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称:贵院受理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涛、张健一案,法院作出(2014)浑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基本内容为:张涛给付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72万元及利息,张健承担连带责任。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76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11月4日在北方法制报公布债权转让公告。故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请贵院依法裁定核准。本院查明,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涛、张健一案,法院作出(2014)浑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基本内容为:张涛给付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72万元及利息,张健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76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11月4日在《北方法制报》公布债权转让公告。本院认为,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并以登报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该转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吉0602执7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张振良审判员  孙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义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