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齐红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齐红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亮被执行人齐红帅,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执行的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申请执行齐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宝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