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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朝淦与湖南省醴陵市江南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淦,湖南省醴陵市江南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568号原告:黄朝淦。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江南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奇。原告黄朝淦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江南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黄朝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朝淦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宝元人民陪审员  文 霜人民陪审员  杨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