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某等与熊宴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成某,成某2,成某3,熊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5年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鸭池镇。申请执行人成某,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鸭池镇。申请执行人成某2,女,1998年5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鸭池镇。申请执行人成某3,女,2000年11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鸭池镇。被执行人熊宴权,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吴家寨村5组25号。本院在执行胡某等与熊宴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熊宴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