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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某等与熊宴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成某,成某2,成某3,熊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5年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鸭池镇。申请执行人成某,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鸭池镇。申请执行人成某2,女,1998年5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鸭池镇。申请执行人成某3,女,2000年11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鸭池镇。被执行人熊宴权,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吴家寨村5组25号。本院在执行胡某等与熊宴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熊宴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