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纯、许春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纯,许春红,冀春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85-2号申请执行人马纯,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许春红,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冀春一,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三终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许春红、冀春一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春红、冀春一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除被执行人许春红名下的房产已查封(但暂不能处置)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