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执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辽宁瑞安八珍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瑞安八珍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彭祖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辽宁瑞安八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寅,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志,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祖善,男,汉族,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辽宁瑞安八珍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彭祖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牌号为浙×宝马牌轿车、浙×别克牌轿车是被执行人彭祖善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祖善所有的号牌为浙×宝马牌轿车,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彭祖善所有的号牌为浙×别克牌轿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继燕审判员 任 彬审判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建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