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546陈志礼与张伯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礼,张伯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546号原告:陈志礼,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卓文,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湘锋,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伯康,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陈志礼与被告张伯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礼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