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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5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凤军与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军,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5409号原告:杨凤军。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北新区清泉街道前屯社区。法定代表人:王会琴,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凤军与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凤军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凤军承担。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