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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3695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吴开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吴开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695号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白塘路555号君临天下花园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97461Y。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权,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开洲,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开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