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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行审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华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华平,江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3行审136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石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3002573347G。法定代表人:肖家青,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董华平,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执行人:江晔,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现住。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卫计征字(2016)第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董华平、江晔缴纳社会抚养费82224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安卫计征字(2016)第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认定: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06年10月6日生育一女,身体健康,于2013年4月8日生育一女,身体健康,又于2016年10月7日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生育一子,身体健康,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属多生一胎,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统计局安吉调查队公布的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556元,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董华平征收社会抚养费47112元;对被申请执行人江晔征收社会抚养费47112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94224元。决定书送达后,二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未履行该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缴纳其余社会抚养费84224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安卫计征催字(2017)第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后,二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元,未缴纳其余社会抚养费82224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征收决定书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字(2016)第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二被申请执行人董华平、江晔缴纳社会抚养费82224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伟民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人民陪审员  吴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应亚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