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409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镇靖乡榆沟村水口滩小组。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统万路中段。闫某某,男,约4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林荫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闫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闫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二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