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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409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镇靖乡榆沟村水口滩小组。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统万路中段。闫某某,男,约4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林荫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闫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闫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二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