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徐某,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1764���原告:郑某,男,汉族,1950年3月27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199110358317)。被告:徐某,男,1934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系徐某女儿),女,汉族,1959年9月16日生。被告:王某,女,1943年9月25日生,汉族。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被告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徐勤、王焰所欠债务金额330000元(本金300000元,2016年利息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债务人徐勤系亲戚关系,2004年11月18日,徐勤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年利率10%,借期2年。借期届满后,徐勤提出因借款已用于其公司的经营,一时难以抽出,双方经协商后借期续延,利息不变按年支付。自此,债务人徐勤均按年支付利息30000元给原告,至2016年底,原告得知徐勤、王焰夫妻意外死亡的讯息。因案涉借款发生在徐勤与王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被告徐某系徐勤之父,被告王某系王焰之母,徐勤与王焰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徐某系徐勤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系王焰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王某辩称,我对债务是否存在不知情,我放弃对王焰遗产的继承权,被告徐某辩称,我对徐勤的债务情况不知情,我放弃对徐勤遗产的继承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勤与王焰××××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6年9月12日协议离婚。徐勤名下登记有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XX号XXX室房屋一套,王焰名下登记有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XXX号天都芳庭XX幢XXX室房屋一套。徐勤系沈云花与被告徐某之子,沈云花于2013年12月28日因疾病死亡注销户口。王焰系王耀邦与被告王某之女,王耀邦于1997年12月22日死亡。2016年9月15日,徐勤与王焰于安徽省黄山自主坠崖死亡。徐勤与郑某于2004年11月18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的出借金额为330000元,借款期限为贰年。利息以借款之日起满12个月支付壹次。此后,徐勤每年支付利息30000元至2015年底。南京菲明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10日,股东为徐勤及徐某,徐勤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徐某任该公司监事。徐勤借款用于南京菲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本院认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归还借款,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与徐勤签订的借款协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从被告持续支付利息等事实可以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的款项。由于徐勤对原告所欠债务发生于徐勤与王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徐勤所借款项用于南京菲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焰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6年9月15日徐勤与王焰去世,生前名下各有一处房屋,徐勤为南京菲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房屋及股权均可作为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对原告的债务。徐某作为徐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徐勤的遗产,王某作为王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王焰的遗���,徐某、王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清偿责任。两被告在本案中均表示不继承徐勤及王焰的遗产,但两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会对原告债权的实现造成障碍,不利于原告债权的实现,两被告所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本院对两被告放弃继承的意见不予准许,故两被告仍应在继承徐勤、王焰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原告债务的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各自继承徐勤、王焰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徐某、王某在各自继承徐勤、王焰遗产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亚东人民陪审员 董金都人民陪审员 向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芳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