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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某等与梁健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芳,梁某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五区**号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树峰,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芳,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霞,山东华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祯祥,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刘某芳因与被上诉人梁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刘某芳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刘某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刘某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马某、刘某芳各负担7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培森审判员  赵永先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