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某等与梁健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芳,梁某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五区**号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树峰,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芳,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霞,山东华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祯祥,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刘某芳因与被上诉人梁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刘某芳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刘某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刘某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马某、刘某芳各负担7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培森审判员 赵永先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