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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英,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635-1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英,女,汉族,1950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金庄村委李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008100964。被执行人肖霞,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金庄村委李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031509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秀英与被执行人肖霞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蔡县练村营业所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肖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蔡县练村营业所(账号:16646001130471087)的存款10753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振兴路支行;账号94100801002426000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王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