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谢芳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谢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立新,行长。被执行人谢芳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谢芳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轮候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谢芳燕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柯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远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