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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洪大春与郑学文、殷久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大春,郑学文,殷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洪大春,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郑学文,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殷久琴,女,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洪大春与被执行人郑学文、殷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50755.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