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陈登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陈登雄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411号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亲宁巷12号国贸新天地A座1102室。法定代报人:尚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始洪,男,该公司客户部负责人。被告:陈登雄,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登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 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丁宝平书 记 员 顾秀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