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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晓龙、杜树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龙,杜树亮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3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龙,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雁,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树亮,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新乡市牧野区卫北办事处推荐代理。上诉人李晓龙因与被上诉人杜树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1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晓龙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确认上诉人2015年6月25日书写欠条无效。事实与理由:该欠条是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出具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或确认无效。被上诉人杜树亮答辩称:李晓龙所诉称的2015年6月25日的欠条就不存在,其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是2015年6月26日书写的,且被上诉人已经持该欠条向牧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在该案诉讼期间,上诉人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欠条无效,该欠条系双方对账的结果,不存在胁迫的事实。原审原告李晓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李晓龙2015年6月25日书写欠条的民事行为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杜树亮承担。原审经审理认为:李晓龙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认定其于2015年6月25日为杜树亮书写的欠条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庭审调查,2015年6月25日的欠条并不存在,李晓龙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晓龙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李晓龙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韩国华审判员  王 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