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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郑兆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郑兆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1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8号阳光假日公寓3#6层。法定代表人:叶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逵、蔡燕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郑兆命,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执行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与郑兆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必慧执行员  郑贤杰执行员  刘长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雅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