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姜云嫦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云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234号罪犯姜云嫦,女,汉族,1974年3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云嫦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姜云嫦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阜刑终字第00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闰、李功来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胡静、刘畅,罪犯姜云嫦、证人郑雅琴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姜云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姜云嫦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云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罪犯姜云嫦的当庭陈述及所写的书面材料,证人郑雅琴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云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云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