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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谭新娥与周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新娥,周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476号原告:谭新娥,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周舜,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8楼808-8012号。负责人:刘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新娥诉被告周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新娥于2017年8月11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缴纳受理费150元,但原告谭新娥至今未缴纳,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谭新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减、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