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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太阳与汤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太阳,汤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太阳。被执行人汤王华。蔡太阳与汤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汤王华在2016年8月20日之前给原告蔡太阳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元,10月底前给原告蔡太阳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2016年底之前给原告蔡太阳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汤王华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26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