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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大理市童羽装饰建材经营部、李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市童羽装饰建材经营部,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20号申请人:大理市童羽装饰建材经营部。被执行人:李云,男,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大理市童羽装饰建材经营部诉李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2901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李云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大理市童羽装饰建材经营部装修费5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大理市童羽装饰建材经营部装修费43995元。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大理市童羽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李云各承担537.5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李云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理市童羽装饰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云在接到我院执行通知后将执行款94000元全部交纳。该款已由申请人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