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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建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建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特46号申请人:姚建伦,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人姚建伦要求宣告包雪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包雪柳,女,193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街道中和××2户,申请人姚建伦系包雪柳儿子,认为包雪柳今年八十多岁,由于年岁增长身体机能衰退,又因早年抬会大额经济被骗等刺激逐渐出现幻听、幻觉、妄想受迫害的怪异行为,有时又出现狂躁症状,无缘无故谩骂无关路人。现要求本院宣告包雪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姚建伦为包雪柳的监护人。受本院委托,温州康宁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温康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566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包雪柳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该病的影响下,目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够作出完整、正确的意���表示,不能够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包雪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姚建伦为包雪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