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农行申请执王立一案行提取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赫章县支行,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赫章县支行,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被执行人王立,男,汉族,1996年7月9日出生,住赫章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27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王定文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收入277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付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