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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牛倩与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倩,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411号原告:牛倩,女,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马龙,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原告牛倩与被告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牛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倩撤诉。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景 来源: